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7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金木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邱建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87,150元【計算式:《5,500元/平方公尺×(35.3
5平方公尺+123.71平方公尺)×1/3》+5,500元/平方公尺
×(2370.61平方公尺+871.65平方公尺)×975/3000=6,087,
15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291元,
反訴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