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甲○○
乙○○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丁○○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十一之四號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被告己○○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峰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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