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確定土地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本院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一0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雖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惟查,上訴人於原審九十一年一月十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中主張:「本件訴之聲明的重點主要是確認圍牆的所有權是何人所有,也就是此部分土地所有權歸屬為訴訟重要爭點」、「我們少二平方公尺是被被告佔用」等語,則兩造除對界址何在有所爭執外,對於系爭土地二平方公尺之歸屬,亦有爭執,此部分自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又查該筆訟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十五萬二千二百三十八元,此有上訴人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足資佐證(參見原審卷第十一頁),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四千四百七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千零十五元,折合新台幣三千零四十五元,茲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十三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為憑,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九百八十二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楊麗秋~B法官張軒豪~B法官郭淑珍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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