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單林素香
相 對 人  賴陳坤妹
       傅林梅妹
       吳春蘭
       卓正義
       卓連春
       陳漢清
       許宗霖
       蕭凰玲
       蘇游春梅
       莊濬煌
       林祈春
      劉敦仁
      林 陳彩盆
       鄧月秀
       黃王寶治
       游美麗
       李麗卿
       江淑文
       蔡榮福
       林聖倫
       沈金堂楊美蓮 之.
       沈忠平 即楊美蓮之.
       沈忠儀 即楊美蓮之.
       沈佩玲 即楊美蓮之.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後,本院九十五年
度執字第五○九九四號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一○○年度板簡字二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九九四號返還土地等強
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一○○年
度板簡字二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昌明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