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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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單林素香
相 對 人 賴陳坤妹
傅林梅妹
吳春蘭
卓正義
卓連春
陳漢清
許宗霖
蕭凰玲
蘇游春梅
莊濬煌
林祈春
劉敦仁
林 陳彩盆
鄧月秀
黃王寶治
游美麗
李麗卿
江淑文
蔡榮福
林聖倫
沈金堂 即 楊美蓮 之.
沈忠平 即楊美蓮之.
沈忠儀 即楊美蓮之.
沈佩玲 即楊美蓮之.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後,本院九十五年
度執字第五○九九四號返還土地等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一○○年度板簡字二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九九四號返還土地等強
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一○○年
度板簡字二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