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5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5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1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31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貳萬肆仟零柒拾玖元,應自民國9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拾玖點柒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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