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花小字第540號
原 告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忞
訴訟代理人 陳威榮
訴訟代理人 陳錦村
被 告 張宸瑛 即 林宸瑛
被 告 林俊彥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40號給付價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
9年12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吳佩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00元,及自民國99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羅仕健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