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高文海
張高月鳳
張王石
高玉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才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