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調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花小調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雙方所簽訂之學生房屋租賃契約書第13條
約定:「如因本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故當事人間所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為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另相對人亦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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