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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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凱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義修 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於民事上訴狀其上訴聲明所載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
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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