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9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91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博源
被   告  何俊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9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10月4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素秋
  書記官 洪翊學
  通 譯 呂敏豪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玖萬貳仟
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洪翊學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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