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戴運軌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戴運軌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戴運軌學術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教育部民國(下同)七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台字七二高二八一二九號准許設立,並聲請鈞院登記處於八十七年八月四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本會因配合業務運作,經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十四日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通過修訂,並經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台(九一)社(四)字第一○二五二三四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檢附本會修訂前後法人捐助章程各一份、條文修訂對照表六份、法人登記證書一份、九十年七月十四日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紀錄一份、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台(九一)社(四)字第九一○二五二三四號函一份,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戴運軌學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心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