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劉 瑞鈺 係夫妻,二人平日感情即已不睦,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上午十時許,在桃園縣○○鎮○○○路○段○○○巷○○○弄○○號住處,二人再因照顧小孩問題發生爭執,甲○○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持屋內紅色塑膠椅丟擲 劉瑞鈺 ,致其受有下唇挫傷及血腫、門牙部分破損、右手挫傷及瘀血等傷害,案經被害人劉瑞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瑞鈺已撤回其告訴,有撤回書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