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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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362號
原   告  林秋琴
被   告  吳尚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1日下午3時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再開辯論的理由:本件被告在本院指定民國109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期日終結後約10餘分鐘到場表示因誤前往本市○○○路本院
等情,可認被告並非故意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認為應該再開
言詞辯論,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江靜盈

歷審裁判

  •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09 年度 嘉小 字第 362 號裁定(109.04.27)[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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