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蔡明臻

相對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

而停止執行乃謂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

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

之必要,債務人預為聲請,無所附麗。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案號為本院109年度店簡字第540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云云,惟查,本院並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案件繫屬,有本院查詢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陳尚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