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47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陳慕勤
被 告 鄭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1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47,52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49,04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有如主文所載之顯然錯誤
,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