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小字第1608號
原   告  康金生
被   告  嚴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居所地係在臺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另依起訴狀所載事實,本件事涉監所管理員體能測驗得否重
測及合格與否之爭議,似應循行政爭訟及附帶民事訴訟解決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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