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聖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米閣商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米閣商旅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600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