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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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369號

聲請人 高文源

相對人 鄭寶貴

高毓徽

高毓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1,552,405元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3月2日命於文到後7日內補正,且於同年108年3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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