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南北雙俠第二代」(俗稱小 瑪莉 )電子遊戲機之IC板壹片、賭資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41號被告甲○○賭博等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IC板1片、賭資新台幣2萬5千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自民國94年3月17日前某日,在其所經營位於台北市○○區○○街○○○巷○○弄○號1樓「三丘牛肉麵店」之公眾得出入場所,擺設具有賭博設計之「南北雙俠第二代」(俗稱 小瑪莉 )電子遊戲機1檯,供不特定顧客投注賭博,為警於同年月17日下午3時2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 張林瑞 (另為不起訴處分)在該處把玩該賭博性之電子遊戲機,並扣得「南北雙俠第二代」電子遊戲機1檯及賭資2萬5千元,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4月25日以94年度偵字第50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4年5月18日以94年度上聲議字第4172號駁回再議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扣案「南北雙俠第二代」電子遊戲機之IC板1片及賭資2萬5千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贓證物品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述規定,聲請意旨,經核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依法諭知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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