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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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等三人因遺棄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3月12日執行羈押,至97年6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李政庭法官陳志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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