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訴字第1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遺棄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均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7月20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9日其等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0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