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投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九七號
自訴人甲○○被告丁○○應送達處所:台北市○○路○號
戊○○應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號
丙○應送達處所:台北市○○○路○○號乙○○應送達處所:台北市○○○路○○號右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查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九九號解釋,謂: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自行決議修憲,自己延長自己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無效,因此舉辦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自訴人甲○○因此依法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四月九日完成候選人登記手續,成為臺北市第三選區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候選人。內政部、行政院雖分為選政機關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之上級機關,然在沒有有效法源之依據下,內政部部長丁○○、行政院院長戊○○竟違背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九九號會議解釋所規定之限期舉辦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之解釋要旨,依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中時晚報、聯合晚報及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中央日報第一版之報導,內政部部長丁○○與行政院院長戊○○達成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延期舉行之共識,且未說明要延期到何時才再舉辦第四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若不能及時在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前完成改選,勢必要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如此不啻以內政部部長及行政院院長之共識推翻及否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九九號解釋文,除妨害自訴人依憲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等參政權,亦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妨害投票自由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棄選罪、同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人不當選散布謠言傳播不實罪。此外,國民黨之黨主席丙○及秘書長乙○○以棒子、胡蘿蔔雙管齊下之手法,迫使具有中國國民黨黨籍之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就範,並在其指使下通過國民大會虛級化之中國國民黨檔版修憲案,此舉不僅欲使即將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就職之新任總統 陳水扁 主持下之新政府因憲政運作配套條文未訂立而發生困難,並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妨害投票自由罪、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十二條之罪。(餘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所稱之被害人,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惟所謂直接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者而言,有最高法院四十二年臺非字第一八號判例可資參照。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另按人民參政權乃我國憲法明定之人民基本權利,藉由選舉過程以舉薦賢能,基此如何使投票及選舉過程,保持公正、公平、合法、自由地行使,即有賴國家制訂法律保障維護之。查本件自訴人所指陳被告丁○○等四人所觸犯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妨害投票自由罪、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投票行賄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其立法目的均在確保選舉過程之正當性、合法性及公平性,是縱被告等真有自訴人指訴之上開妨害選舉公正性之行為,其直接受侵害者,仍係國家機關之公信力、公權力,亦即此等犯罪所侵害者為國家法益,至於自訴人雖或因延緩舉選而受有損害,但仍屬間接被害人,其直接被害者應為國家,而非自訴人個人,本件自訴人既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就此部分即不得提起自訴。再者,本件自訴人就丁○○、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人不當選散布謠言傳播不實罪之犯行,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此有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出具之刑事告訴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申告案件報告各一件附卷足憑;又甲○○嗣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具狀追加丙○、乙○○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之被告,有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具名之刑事告訴狀可佐。揆此,自訴人於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開始偵查後,本不得再行提起自訴,卻復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自訴被告丁○○、戊○○、丙○、乙○○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意圖使人不當選散布謠言傳播不實罪,本院就此部分亦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揆諸前揭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