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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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2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有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42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8年2月20日│5,578,000元│未記載│98年2月20日│WG00000000││├──┼───────┼─────────┼───────┼──────────┼────────┼──┤│002│98年8月30日│3,250,000元│99年4月30日│99年4月30日│WG00000000││├──┼───────┼─────────┼───────┼──────────┼────────┼──┤│003│99年1月3日│3,667,000元│未記載│99年1月3日│WG00000000││├──┼───────┼─────────┼───────┼──────────┼────────┼──┤│004│98年6月29日│324,000元│99年3月7日│99年3月7日│WG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