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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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10號聲請人 郭滿順 聲請人許 郭金葉 聲請人郭 張金花 聲請人易 張金鳳 聲請人 張尹華 聲請人 張金珍 聲請人 張盈綺 聲請人 張瑋庭 上聲請人郭滿順、許郭金葉、 郭張金花 、易張金鳳、張尹華、張金珍、張盈綺、張瑋庭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應補正所有繼承人之簽章。
四、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