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臺中 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熊賢祺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六一五三、二三一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三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一式四聯)上偽造「 孔令傑 」名義之署押叁拾叁枚、如附表二編號三四、三五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一式四聯)上偽造「甲○○」名義之署押貳枚、如附表二編號三六至四四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一式四聯)上偽造「丙○○」名義之署押玖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設於臺中市○區○○路○○○號五樓之一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派駐於臺中市○區○○路○○號歌德堡社區之總幹事,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更換遙控器及將管理員所收取住戶繳交之各項費用存入社區指定帳戶之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乙○○因缺錢繳納房屋貸款,為免遭法院查封拍賣,竟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九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五日止,將歌德堡社區管理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 姚鴻 等住戶所收取繳交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會議室租金、刷卡、遙控器、回饋金、公告租金等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六千八百零九元,未依規定存入社區帳戶,而予以侵占入己,挪供繳納房貸之用;乙○○明知前開款項未依規定存入社區帳戶,為免事跡敗露,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四日止,在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二樓會議室,未經歌德堡社區管理員孔令傑、甲○○、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偽造「孔令傑」、「甲○○」、「丙○○」之名義,分別在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三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連續偽造「孔令傑」之署押,在如附表二編號三四、三五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連續偽造「甲○○」之署押,在如附表二編號三六至四四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連續偽造「丙○○」之署押,再分別將收費單之第一聯存根聯留存,第二聯財委聯交付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留存,第三聯物管聯交付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留存,第四聯則交由住戶留存,以作為收繳費用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孔令傑、甲○○、丙○○之名譽、歌德堡社區委員會、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姚鴻等住戶之財產。嗣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二日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派會計 秦小玲 查帳後,獲悉上情,甲○○、丙○○因而得知冒名之事,乙○○乃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悉數墊還前開侵占之款項。
二、案經被害人甲○○、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連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歌德堡社區管理員所交付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姚鴻等住戶所繳交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等款項,合計十六萬六千八百零九元,予以侵占入己,供為己用,復未經歌德堡社區管理員孔令傑、甲○○、丙○○之同意或授權,連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收款單上,擅自偽造「孔令傑」、「甲○○」、「丙○○」之署押後,再分別將收費單之第一聯存根聯留存,第二聯財委聯交付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留存,第三聯物管聯交付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留存,第四聯則交由住戶留存,以作為收繳費用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孔令傑、甲○○、丙○○之名譽、歌德堡社區委員會、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姚鴻等住戶之財產等情,業經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認屬實,核與告訴人甲○○、丙○○之指訴情節及證人秦小玲之證述內容均屬相符,並有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一份、和解書一份、收費點交憑據單一份在卷可稽,被告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為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派駐於歌德堡社區之總幹事,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更換遙控器及將管理員所收取住戶繳交之各項費用存入社區指定帳戶之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款項之概括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歌德堡社區管理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姚鴻等住戶所收取繳交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會議室租金、刷卡、遙控器、回饋金、公告租金等款項,合計十六萬六千八百零九元,予以侵占入己,挪供繳納房貸之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連續多次侵占之犯行,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在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二樓會議室,未經歌德堡社區管理員孔令傑、甲○○、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偽造「孔令傑」、「甲○○」、「丙○○」之名義,分別在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三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連續偽造「孔令傑」之署押,在如附表二編號三四、三五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連續偽造「甲○○」之署押,在如附表二編號三六至四四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上,連續偽造「丙○○」之署押,再分別將收費單之第一聯存根聯留存,第二聯財委聯交付歌德堡社區管理委員會留存,第三聯物管聯交付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留存,第四聯則交由住戶留存,以作為收繳費用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孔令傑、甲○○、丙○○之名譽、歌德堡社區委員會、壹鈞龍輝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對於財務管理之正確性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姚鴻等住戶之財產,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之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前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行使偽造前開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處。被告連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其時間緊接,手段同一,所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者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業務侵占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為圖解決個人之財務危機,竟思以侵占業務款項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破壞業務上之信任關係,且為免事跡敗露,再以偽造文書之手段,掩飾業務侵占犯行,侵占金額高達十六萬六千八百零九元,侵占、偽造文書之時間多達三個月之時間,其行顯然可議,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業已悉數償還侵占款項,並取得告訴人甲○○、丙○○之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已知所悔悟,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原併予諭知緩刑三年,用啟自新,併觀後效。
三、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三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一式四聯)上偽造「孔令傑」名義之署押三十三枚、如附表二編號三四、三五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一式四聯)上偽造「甲○○」名義之署押二枚、如附表二編號三六至四四所示之管理委員會收費單(一式四聯)上偽造「丙○○」名義之署押九枚,不論屬於被告與否,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