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所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0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段第十行關於「嗣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一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之記載,應更正為:「嗣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十一時五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段第十行關於「參以被告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以被告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十月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第一段及理由欄第二段誤載本件被告為警查獲之時間等情,經核確係誤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法裁定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陳秋錦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