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聲字第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六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因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六一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