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無羈押之必要,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已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