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號
原告壬○
程尾 庚○○己○○辛○○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天富 律師被告丙○○住
乙○○住彰化縣北斗鎮光復里地政二巷十二號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弘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