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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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十九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義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七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編號①、②)及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編號③、④)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李端端 │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貳拾萬元│HG00一八一一│││││行│││五││├─┼─────────┼─────────┼───────────┼────────┼────────┼──┤│2│李端端│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貳拾萬元│HG00一八一一│││││行│││六││├─┼─────────┼─────────┼───────────┼────────┼────────┼──┤│3│李端端│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貳拾萬元│HG00一八一一│││││行│││七││├─┼─────────┼─────────┼───────────┼────────┼────────┼──┤│4│李端端│富邦商業銀行城中分│八十八年六月五日│貳拾柒萬叁仟伍佰│HG00一八一一│││││行││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