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重訴字第二五四三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台北市○○路○段○○○號一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被告麵包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三樓之一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街○○巷○○號四樓之一被告己○○
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六樓丁○○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號九樓之二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伍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麵包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麵包樹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向原告申請開發額度美金三十五萬元內循環動用之國內外遠期信用狀,並簽立放款借據及約定書(契約內容詳如附件所載),被告麵包樹公司於借款期間共申請開發二十七筆國外即遠期信用狀,被告欠款依放款借據第四條約定以八十七年四月九日各項外幣折算新台幣為八百五十七萬一千八百二十六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亦未獲置理,爰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進口業務客戶短期放款明細查詢、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借款支用書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進口業務客戶短期放款明細查詢、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借款支用書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百五十七萬一千八百二十六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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