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自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八三號
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暨檢察官就同一案件知有自訴而停止偵查移送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0一四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