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
原告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被告小羊兒投資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兼右法定代理人甲○○住台中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張志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三○五號 楊瑞仁 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股票,係主張債務人楊瑞仁以其對原告侵權行為之所得,委任被告小羊兒投資有限公司(下簡稱小羊兒公司)購買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一百六十五萬二百三十八股,並交由甲○○保管,爰本於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就上開股票內之股票號碼D221243至D221342計一百張共十萬股範圍內(其餘部分暫保留請求權),欲代位楊瑞仁請求被告甲○○將股票返還小羊兒公司,被告小羊兒公司再將股票背書轉讓、交付楊瑞仁,而由原告代位受領;如返還不能時請求損害賠償,並由原告代位受領。本院就現存之訴訟資料,函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間所出售之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否包括系爭股票?」及函查臺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系爭股票是否屬於買賣異動?及從何證券公司、從何帳戶售出?」均查無結果。又經函查台灣高等法院:「請查明相關偵審卷內所附扣押物品清冊,有無系爭股票在內?」台灣高等法院亦以案件「已函送上訴」回覆,致相關證物難以調查。又原告所請求返還之股票是否存在?債務人楊瑞仁自己有無該項請求返還股票之權利,而得由原告代位行使之餘地?等等,有待楊瑞仁所涉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訴訟終結確認。而以上均為本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在該刑事訴訟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冰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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