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66號

聲請人 唐權承

相對人 彭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彭秀菊於民國113年4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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