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9號

聲請人 張世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黃美鑾 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鎮○○里00鄰○○街○段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確於114年4月28日死亡,惟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女婿,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及其配偶 邱羽希 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乙節,應可認定。從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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