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
第427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3月8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
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