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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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核發110年度司促字
第4271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3月8日寄存於被告住所地
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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