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緝字第1號

114年度聲字第49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黎俊成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俊成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黎俊成(下稱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裁定羈押,嗣於114年7月15日因另案入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乙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既已撤銷羈押,自無從具保停止羈押,此部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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