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林雅惠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張釗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靜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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