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