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諄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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