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進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4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進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黃進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4年05月8日│104年03月04日晚間9時│││││50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2號│字第569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00號│104年度訴字第3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7月31日│104年08月1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00號│104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判決│104年08月20日│104年09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