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36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被 告 鍾兆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所95年9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 鐘兆朋 」之記載,應更
正為「鍾兆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