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9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聖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21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電子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6月1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惟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支,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93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2月16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該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期滿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大麻電子菸1支,經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無訛,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