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44號原告 向浩榮 被告 曾繹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芳菁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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