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設法定代理人丁○○住訴訟代理人 郭鳳岐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汪智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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