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五)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五)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㈣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林芳榮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楊丕銘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莊俊華~B3法官丁振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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