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再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二五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癸○○
己○○丙○○丁○○甲○○被告辛○○
壬○○庚○○乙○○戊○○右列聲請人因自訴被告背信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九0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四九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敍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
法官陳啟造法官陳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有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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