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八號
上訴人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
周元培 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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