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毒抗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二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三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聲觀字第一一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抗告人甲○○不服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四三號裁定,於法定期間提出抗告云云。
二、本件原審裁定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時五分往前回溯四十八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屬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足佐,事證已臻明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將被告甲○○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本件抗告人甲○○未陳明理由,空言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謝宏宗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