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交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九六號G
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許雅芬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0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蘇重信
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清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