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0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宗淑媛 律師
王百治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更㈥字第二五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在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追加。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追加求為命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判決,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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